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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優化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安徽省進一步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實施細則 的通知》(皖政〔2018 〕108 號)以及國家和省有關科技計劃項 目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的主要任務是:圍繞我市經濟社會 發展重大需求,聚焦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 堅持目標導向、系統部署、集中資源、協同創新,重點支持關鍵 核心技術攻關、科技成果轉化以及事關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利 益的關鍵技術研究,努力開發一批創新產品,轉化一批科研成果, 培養一批創新人才,為加快推進國家創新型城市建設、建成“生 態福地、智造名城”提供科技支撐。
第三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采取公開競爭方式擇優支持,優先 支持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等合作承擔實施項目。項目實施周期 一般不超過三年。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實行項目主持人負責制,市科技 局、項目歸口管理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按職責分級管理。
市科技局是項目組織實施的主管部門,各縣區(園區)科技 部門等是項目歸口管理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和資金管 理使用責任主體。
第五條市科技局的主要職責:
(一) 研究制定市科技計劃項目相關管理辦法;
(二) 研究制定、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三) 組織編制年度資金預算,研究確定年度項目立項和資 金分配方案;
(四) 組織開展項目受理、形式審查、評審論證、監督檢查、 績效評價、驗收等工作,批準項目立項,會同項目歸口管理單位 , 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
(五) 負責研究決定項目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六) 組織開展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統計,協調推動項 目成果轉化應用和信息共享;
(七) 負責項目管理、相關主體的科研誠信管理。
第六條 項目歸口管理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 負責本地區、本單位項目申報、初審和推薦工作;
(二) 與項目承擔單位、市科技局共同簽訂項目任務書;
(三) 負責督促項目承擔單位落實自籌資金,按計劃組織項 目實施,監督資金使用,及時報告項目實施過程中重要進展,協 調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等;
(四) 受市科技局委托,參與或組織項目監督檢查、績效評 價和驗收等工作;對監督檢查、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負責督 促項目單位整改,對項目驗收材料進行初審。
(五) 推動項目成果轉化應用和信息共享。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 按要求組織申報項目,與項目歸口管理單位、市科技 局簽訂項目任務書;
( 二) 負責落實項目自籌資金、項目實施必需的設備、場地 和人員等保障條件;
( 三) 建立健全科研、財務、誠信等內部管理制度;
( 四) 落實激勵科研人員相關政策措施,開展項目成果應用 和信息共享;
( 五) 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項目歸口管理單位對項目實施 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績效評價;
( 六) 按要求及時申請驗收,對項目實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及 時進行登記;
( 七) 履行科技保密、科研誠信、科技報告等責任和義務 , 對項目實施形成的知識產權和固定資產按規定進行管理,做好項 目資料的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項目主持人的主要職責:
( 一) 確保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據實編制項目 預算和績效目標;
( 二) 按照項目任務書約定組織實施項目,依法依規使用項 目資金,按期完成項目目標任務;
( 三) 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的重要進展和出現的重大問題, 按有關規定報批需要調整的重大事項;
( 四) 據實記錄、真實反映科研項目研究過程及資金使用情 況;按要求編報科技報告以及資金使用報告,并確保報告的真實 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 五) 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科技保密、科研誠信等責任和義 務,促進項目成果轉化應用和信息共享。
第九條 市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承擔項目受理、評 審、 實施過程管理、績效評價和驗收等具體工作。受委托的第三 方專業機構應根據受委托權限,客觀公正地履行相應職責,并為 項目承擔單位保守技術秘密。
第三章申報立項
第十條 根據全市相關發展規劃和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部 署,市科技局負責研究制定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指南編制 應廣泛聽取意見建議。
第十一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一般采取公開競爭方式擇優遴 選項目和承擔單位。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單位按照申報指南要求,向各縣區(園 區)科技部門等歸口管理單位提交申報材料,由歸口管理單位對 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后,統一向市科技局推薦申報。
第十三條項目申報單位應為馬鞍山市內注冊、具有獨立法 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有較強的創新能力、人才團隊和科研基礎 條件保障,運行管理規范,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項目主持人應為申報單位在職或為項目實施而正式聘用的 人員,具有領導和組織開展創新性研究的能力,保證有足夠的時 間投入研究工作,科研信用記錄良好,截至申報時沒有主持在研 市級(含市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課題)(不包括自然科學基 金和后補助、績效獎勵類項目)。
項目由兩個及以上單位合作申報的,牽頭單位應與合作單位 簽訂協議,明晰各方責任、任務及項目資金額度,項目實施形成 的固定資產及科技成果權益歸屬等。
同一項目已獲市財政資金資助或已通過其它渠道申請財政 資助的,不得重復申報。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或委托的專業機構負責受理項目申報 , 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采取網絡評 審、會議評審等形式組織專家評審,必要時組織現場答辯或考察。 評審專家原則上從安徽省科技專家庫中抽取。評審應克服唯論 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傾向,重點審核項目的創新性、可 行性、績效目標與指南的相符性以及申報單位實施項目的能力條 件等。
第十五條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信用記錄比對等情況,市科 技局研究提出年度項目立項和資金安排建議,經會議審議并公 示。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下達立項計劃。
第十六條 市 科技計劃項目采取無償資助、分檔支持的支持 方式,具體分檔支持額度根據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總量確定。由企 業承擔的項目,企業投入原則上不低于項目總投入的 60% 。
第十七條 項目總經費原則上不予調整,財政資助資金少于 項目承擔單位申請額度時,差額部分由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解決; 若項目承擔單位不能或不愿補足差額,取消項目立項資格。
第四章項目實施
第十八條 項目立項后,由市科技局與歸口管理單位、項目 承擔單位在規定時間內簽訂項目任務書,明確各方責任、權利義 務和目標任務等。任務書簽訂后原則上不能變更,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原因確需變更或終止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 歸口管理單位審核同意后報市科技局批準。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認真履行任務書約定的責任和 義務,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研究內容和目標任務。項目實施過程中, 取得的階段性重要進展或有需要調整的重大事項,承擔單位應按 規定及時向歸口管理單位和市科技局報批。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規范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實行 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項目資金應納入單位研發投入統計。項目 資金預決算和使用管理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賦予科研人員更大技術路線(方案)決策調整 權。項目申報時,以申報單位提出的技術路線(方案)為主進行 評審;項目實施中,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研究目標的前提下, 項目主持人經充分協商可調整研究方案、技術路線,可根據項目 實施需要對科研團隊或合作單位進行相應調整,報項目歸口管理 單位備案。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科技 局對項目予以撤銷,并追回已撥付市財政資金, 3 年之內不得申 報市級科技計劃項目。情節嚴重的,列入科研失信名單。
(一)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申請階段偽造或者編造申請材 料,騙取立項;
;(二)項目承擔單位不能按期簽訂項目任務書;
(三) 項目實施中發生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嚴重違背科研誠 信行為,且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
(四)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期滿6 個月后未申請驗收或 拒不參加驗收的。
(五) 嚴重違反項目任務書約定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承
擔單位可以申請終止項目或由市科技局直接終止項目,并追回結 余市財政資金。
(一) 經實踐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或項目 無法按任務書約定的計劃實施,進度嚴重滯后,或項目難以達到 預期目標;
(二) 資金、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改變導致項目 無法正常實施;
(三) 項目承擔單位出現破產倒閉、撤銷注銷或其他導致項 目無法實施的重大突發情況。
第五章評價驗收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一般不開展績效評價,項目承 擔單位向市科技局提交項目年度實施情況報告。項目實施結束后 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的專業機構開展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績效評 價可結合項目驗收一并開展。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任務書到期后 6個月內申 請組織驗收。因故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任務書約定目標任務的 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在任務書期滿前3 個月內提出延期驗收申 請,經項目歸口管理單位審核同意后報市科技局審批。一般允許 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形成的科技成果應及時在安徽省科 技成果登記系統登記,并標注“馬鞍 山市科技計劃資助項目 ”,其 知識產權歸屬和使用、轉讓收益分配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執行。項目實施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應當納入安徽省科技報告 系統向社會公開 o項目承擔單位或依法取得項目科技成果知識產 權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認真落 實科研人員轉化科技成果激勵政策。
第二十七條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等, 或因現有水平和條件難以攻克或實現的技術或目標)導致未完成 項目任務書約定的任務、達到任務書約定的指標,但原始記錄證 明承擔項目的科研人員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弄虛作假, 可在驗收中按結題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參與人員應嚴格遵守 有關科研誠信、科技保密規定,做好技術保密工作。項目承擔單 位應依法依規接受紀檢監察和審計等監督,對在項目實施中發生 失職、瀆職,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騙取項目資金等行 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和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原《馬鞍山市科技 計劃項目暫行管理辦法》(馬科〔2014J 91 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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