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金寨縣質量發展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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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21.05.28
現將《金寨縣質量發展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予以公示,征求修改意見。請將修改意見于10個工作日內反饋至金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郵箱:985396218@qq.com。
金寨縣質量發展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縣域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優化營商環境,鼓勵企業培育自主品牌,提高企業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推進質量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推進質量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六發﹝2018﹞26號)、《金寨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質量提升建設質量強縣的實施意見》(金政﹝2018﹞65號)、金寨縣質量發展委員會《關于印發金寨縣開展安徽省質量強縣創建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金質發委﹝2020﹞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在我縣注冊登記并在我縣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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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設立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采取事后獎勵方式,每年對上一年度符合條件的項目獎勵一次。
第二章 獎勵標準
第四條 獎勵標準:
(一)對新獲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給予2萬元的獎勵;對新獲得產品認證的每個產品,給予0.5萬元獎勵。
(二)對導入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實施首席質量官制度,聘任首席質量官、頒發證書并在縣市場監管部門備案的的組織,給予1萬元獎勵。
(三)對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下主動實行召回、并在省級以上召回網站發布公告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核定貨值金額后,按照貨值金額(2萬元及以上)10%的比例進行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不超過15萬元。
第三章 資金申報和審批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獎勵標準的市場主體,根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申報通知要求,提供申請報送材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相關要求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相關獎勵的申報、受理、審查、批準;縣財政局負責資金審核、撥付。
第六條 申請相關獎勵的市場主體,應按照縣市場監管局規定的時間提供相關材料和準確、可靠的開戶銀行名稱和賬號,因申請人原因造成無法撥付的,逾期不予補辦。
第四章 附 則
第七條 本辦法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在實施過程中,國家、省、市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