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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進轄區科技型企業發展,發揮財政資金在自主創新過程中的引導作用,幫助轄區科技型企業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結合我區實際,區科技局牽頭起草了《蜀山區科技型企業科創貸業務管理辦法(修訂)》,為充分了解和吸納各有關方面意見,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可通過書面或郵件等形式提出,截止時間為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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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蜀山區科技型企業科創貸業務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新發展階段加強科技創新驅動發展的實施意見》(合蜀發〔2021〕1號),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在自主創新過程中的引導作用,幫助轄區科技型企業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促進企業快速成長,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創貸業務是蜀山區科技局、財政局面向全區科技型企業,聯合銀行、政策性擔保公司開發的金融產品。
第三條 蜀山區科技局、財政局為科創貸業務主管部門,分別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組織實施全區科創貸業務管理工作。科創貸業務的實施主體由區科技局、財政局按照公開、擇優、平等的原則選定,并簽訂科創貸業務相關合作協議。政策兌現資金由區財政保障。
第四條 本辦法支持的企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市場監管登記注冊、稅務登記注冊和統計關系均在蜀山區;
(二)“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入庫企業、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或合肥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D類及以上人才領軍創辦的企業;
(三)企業原則上成立一年以上,有穩定的銷售與合同訂單。
第五條 本辦法支持的科創貸貸款用途、期限和額度:
(一)貸款用途:所貸款項只能用于企業技術創新、搭建科研平臺、設備升級改造和日常生產經營等需求,不得用于有價證券、股票、期貨等其他投資活動;
(二)貸款期限:貸款期限為1年。企業在貸款結清后,且貸款年度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的可申請續貸一次。
(三)貸款額度:貸款額度須經銀行、政策性擔保公司按照規定流程核定,每戶企業一個貸款期限內貸款不超過1000萬元;規上入統企業貸款額度不超過2000萬元。
第六條 利息補貼。經簽約的銀行按照LPR(基礎利率)對企業發放科創貸貸款,給予企業貸款利息50%的補貼;給予規上入統企業貸款利息60%的補貼。
第七條 擔保費補貼。鼓勵政策性擔保公司積極開展科技型企業擔保貸款業務,鼓勵采取信用反擔保方式降低對區內企業的反擔保要求。經簽約的擔保公司按不高于0.5%收取擔保費,給予擔保公司1%的一次性補貼。
第八條 風險池資金。區財政設立科創貸業務風險池資金,擔保公司按照1:1配套。風險池資金為損失代償上限,區財政投入的風險池資金、擔保公司投入的風險池資金與合作銀行三方風險承擔比例為2:6:2。超出風險池資金部分,由擔保公司與合作銀行按照8:2的比例分擔。
第九條 代償、追償路徑。貸款逾期時,區財政和擔保公司投入的風險池資金各自依照風險承擔比例給予代償,合作銀行按照約定承擔比例承擔相應風險,并由擔保公司牽頭開展不良資產處置,銀行、區科技局及相關部門負責協助配合。合作各方按比例承擔風險責任后若有資金追回,追回的資金扣除相關實現債權的追索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等),按比例彌補各方承擔的風險金額,或根據各方意愿繼續投入風險池。
第十條 企業申請科創貸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創貸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近1個或以上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
(三)企業認定情況證書或證明文件;
(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材料經區科技局審核同意后,企業持加蓋區科技局公章的書面確認材料至擔保公司提出擔保貸款需求。
第十二條 銀行、擔保公司按照業務規定,須進駐企業實地調查,并進行風險評審,決定是否提供科創貸貸款及貸款額度。
第十三條 企業在科創貸貸款結清后,向區科技局提出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擔保公司為企業科創貸擔保貸款實施完成后,向區科技局提出擔保費補貼申請。區科技局會同財政局進行審查,每年兌現一次,具體受理辦法、時間另行通知。
第十四條 企業申請利息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創貸貸款貼息申請表;
(二)企業貸款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三)貸款合同、保證合同、委托保證合同、相關反擔保合同;
(四)貸款人出具的已按期還本付息的證明材料;
(五)擔保公司出具的擔保責任解除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五條 擔保公司申請擔保費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創貸擔保費補貼申請表;
(二)擔保公司科創貸擔保費明細表;
(三)擔保公司科創貸擔保材料;
(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六條 銀行、擔保公司對實施科創貸發放后的企業當月進行匯總統計,于次月10日前報送區科技局和區財政局,如遇節假日,可順延至10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對企業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方式騙取資金的,一經發現立即追回,三年內取消其享受各項優惠政策的資格,同時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區審計局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科技局會同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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