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合農〔2021〕47號)文件精神,現將2021年合肥市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漁業項目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申報條件 (一)對新建及改擴建稻漁基地達到規定標準的,給予20-100萬元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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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肥市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合辦〔2021〕8號)和《關于印發<2021年合肥市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實施細則(農業)>的通知》(合農〔2021〕47號)文件精神,現將2021年合肥市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漁業項目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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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目申報條件
(一)對新建及改擴建稻漁基地達到規定標準的,給予20-100萬元補貼。
1、獎補對象:本市登記注冊,從事稻漁(稻蝦)生產的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種養大戶等,基地選址符合市鄉村振興規劃的產業布局要求。對吸納本市退捕漁民用工的各類經營主體,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扶持。
2、獎補范圍:(1)對新建連片規模200畝以上的稻漁(稻蝦)綜合種養基地,擇優給予1000元/畝、不低于2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2)對稻漁(稻蝦)綜合種養基地被新認定為國家級示范區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
3、建設標準:(1)稻漁(稻蝦)綜合種養基地符合農業部《稻漁綜合種養技術規范通則》(SC/T 1135.1-2017)要求,并配備信息化水質監測及視頻監控系統;(2)國家級稻漁(稻蝦)綜合種養示范區需經農業農村部認定。項目資金用于示范區進一步提升園區環境、科技能力和生產能力,建設現代化蝦稻物聯網平臺。
(二)對新建及改擴建環巢湖一級保護區漁業尾水處理達到規定標準的,給予20-100萬元補貼。
1、獎補對象:本市登記注冊,從事漁業池塘養殖的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基地位于環巢湖一級保護區范圍內。對吸納本市退捕漁民用工的各類經營主體,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扶持。
2、獎補范圍:對環巢湖一級保護區范圍內面積100畝以上的漁業池塘養殖,改造尾水處理達到一定標準的,給予2000元/畝,不低于2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
3、建設標準:尾水處理工程符合《水產養殖尾水生態處理技術規范》(DB3401/T 203-2020)要求,或符合農業農村部《全國池塘養殖尾水治理專項建設規劃(2021-2035年)》中6類水產養殖尾水治理模式任意一項要求,并配備信息化水質監測及視頻監控系統。
二、申報程序和實施方案
(一)申報材料
1、稻漁基地項目申報材料包括:項目申報標準文本、項目基礎信息表、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鄉鎮備案的規范有效的土地流轉合同、項目基地GPS輪廓圖、項目地點圖片、農業農村部認定文件(僅申報國家級稻漁綜合種養示范區項目需提供)、吸納本市退捕漁民用工證明材料、項目申報誠信承諾書等。
2、環巢湖一級保護區漁業尾水處理項目申報材料:項目申報標準文本、項目基礎信息表、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鄉鎮備案的規范有效的土地流轉合同、有資質的第三方提供的項目基地測繪圖(包括經緯度、平面圖、塘口面積等信息)、尾水建設方案(包括水系圖等)、項目地點圖片、吸納本市退捕漁民用工證明材料、項目申報誠信承諾書等。
(二)申報時間
紙質材料正式申報截止時間為2021年8月6日,逾期不予受理。同時,申報主體還要登陸合肥市產業政策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項目申報,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三)申報程序
紙質材料一式兩份加蓋公章報至所在鄉鎮(同時報送電子版),由各鄉鎮審核匯總后報送至市農業農村局水產中心,不接受個人申報。
(四)評審辦法
1、政策兌現按“企業申報、部門初審、聯合審核、媒體公示、政府審批”等流程執行。巢湖市農業農村局通過合肥市產業政策管理信息系統對申報項目進行比對、審核,凡一次性獎補事項,同一主體就同一事項已獲財政獎補的,不再重復獎補。
2、正式申報截止后,由巢湖市農業農村局匯總報合肥市農業農村局,合肥市農業農村局聘請漁業領域專家或市級農業行業首席專家工作室專家對申報主體的建設方案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申報主體按照建設方案組織實施。
3、項目完成后,巢湖市農業農村局于9月30日前完成項目初驗,初驗合格后經項目所在行政村、鄉鎮、縣(市)區三級公示,其中縣級公示在縣(市)區政府門戶網站等媒體發布,公示內容包括申報單位名稱、項目、對應條款、申報金額、核定金額等,公示期5天,公示結束無異議或異議復審后申請市農業農村局驗收,市農業農村局收到縣級驗收申請1個月內,聘請第三方或專業技術人員對項目進行驗收。
4、市級驗收合格項目提交市產業政策聯合審核小組開展聯合審核,聯審結果經“中國?合肥”門戶網站、《合肥日報》等媒體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復審后報市政府審定。
(五)監管措施
各申報主體應嚴格按照有關項目管理要求,組織項目實施,完善項目程序,接受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項目實施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管理,項目單位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申報材料與事實有重大出入或明顯不符的項目,將及時追回被騙取、冒領、擠占、截留、挪用、滯留的項目資金,依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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