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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制造強省建設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號),大力推進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和數字化生產線建設,推動制造業轉型升級,提升我市制造業技術裝備水平和質量效益,現就 2022年市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和數字化生產線申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及材料
請按照《關于印發<馬鞍山市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和數字化生產線認定管理辦法(試行)通知》(馬經信技〔2017〕383 號)(詳見附件1、2)要求,組織符合條件企業積極申報。1.已獲省認定的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不再納入此次申報范圍。
2.未獲得市級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數字化生產線認定的項目,原則上不推薦申報下一年度省級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
二、認定程序
1.各縣區、開發園區經信部門組織轄區內企業積極申報,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和現場審核,初審通過后正式行文將
企業申報材料報送市經信局。
2.市經信局組織專家對上報材料進行評審或必要的現場審核,提出認定名單,向社會公示后發文公布。
三、報送時間
請縣區、開發園區經信部門于 4月25日前將《2022年馬鞍山市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和數字化生產線申報匯總表》(見附件3)、企業申報材料(一式一份)及正式推薦文件(一式一份)報送市經信局科技與裝備科,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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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市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和數字化生產線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制造強省建設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號),大力推進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建設和示范引領作用,全面推進信息技術在產品研發、生產過程控制、經營管理、營銷流通等各個環節應用、滲透和融合,鼓勵企業智能化設備投入,推動制造業轉型升級,提升我市制造業技術裝備水平和質量效益,決定在全市組織開展馬鞍山市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和數字化生產線認定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和數字化生產線的認定工作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年認定一次。
第三條 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和數字化生產線的認定和撤銷等管理工作由市經信委負責;各縣(區)經信委(發改經信委)、開發區經發局(部)負責組織所轄區域的推薦申報、指導和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智能工廠是指將機器人、智能設備和信息技術三者在制造過程中有機融合,涵蓋了對工廠制造的全流程,主要解決工廠從產品的設計到制造、應用的智能化。
數字化車間是指生產車間由工件傳送系統和控制系統,將自動化裝備和輔助設備按照工藝順序進行結合,在無人(或少人)干預的情況下,按規定的程序或指令進行操作或控制,自動完成產品全部或部分制造過程,從而提高產品的生產效率及良品率。
數字化生產線是以智能設備為中心,以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為紐帶,將所有設備聯系在一起,具有制造、檢驗、管理數字化特征。
第五條 申報智能工廠的基本條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冊,具有2年以上獨立法人資格的規模以上企業。
(二)企業的工廠在智能制造5種新模式中,開展一種以上新模式的創新實踐,已經取得初步成效,基本具備相應模式的關鍵要素(參考《智能制造新模式關鍵要素》)。
(三)企業的工廠通過智能制造新模式的應用在降低運營成本、縮短產品研制周期、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產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已取得顯著成效,并持續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長性。
(四)通過智能制造新模式的應用,帶動企業研發、制造、管理、服務等各環節智能化水平提高;企業智能化發展在本市同行業處領先水平,具有示范帶動作用。
(五)廣泛應用智能裝備。數控裝備必須占生產裝備總數的60%以上,數字化車間原則上不少于2個;人機智能交互、應用工業機器人不少于2套;實現智能制造的生產模式。
(六)建立智能化管理模式。通過制造執行系統(MES)優化企業生產制造管理模式,制造過程實現智能化的軟硬件技術、控制系統及信息化系統的集成應用。建立統一的信息管理平臺和生產系統的實時監控,以信息技術為主導,推動智能制造生產模式的集成應用,繼而實現整個工廠全部業務流程上下一體化業務運作的決策、執行智能化。
第六條 申報數字化車間的基本條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冊,具有2年以上獨立法人資格的規模以上企業。
(二)作為企業獨立生產單元的車間,在智能制造中已經取得明顯成效,在本市同行業具有典型示范意義。
(三)具有一定數量的智能化設備。自動化生產線、機器人等自動化、智能化生產、試驗、檢測等設備臺套(產線)數占車間設備臺套(產線)數比例不低于50%。全自動化生產線不少于1條。
(四)管理信息化。以MES為核心,關鍵數控設備及大型加工中心全部聯網,實現了對車間現場網絡化監控和可視化管理。建立起適應數字數量傳遞的零件數字化工藝設計、數字化加工、生產現場管理和質量檢測的綜合自動化應用環境。
(五)車間設備互聯互通。建立車間級工業互聯網,生產過程廣泛采用二維碼、條形碼、電子標簽、移動掃描終端等自動識別技術設施,實現對物品流動的定位、跟蹤、控制等功能,車間物流根據生產需要實現自動化。
(六)生產過程實時調度。生產設備運行狀態實現實時監控、故障自動報警和診斷分析,生產任務指揮調度實現可視化,關鍵設備能夠自動調試修復。生產制造過程中物料投放、產品產出數據實現自動采集、實時傳送,并可根據產品生產計劃基本實現實時調整,產品信息實現可追溯。
第七條 申報數字化生產線的基本條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冊,具有2年以上獨立法人資格的規模以上企業。
(二)生產制造數字化。數控裝備必須占生產裝備總數的40%以上,含數控裝備、工業機器人、傳感器和智能儀表等智能裝置的集成與應用。
(三)檢驗數字化。能夠利用傳感器和網絡技術,實現生產的在線檢測及監控技術,確保產品質量和生產線安全運行。
(四)生產管理數字化。信息化生產計劃與調度的技術能應用在生產線上,包括生產線關鍵設備有輸出數字的接口,生產的執行、生產制造過程的控制、物料消耗、產品產出信息等數據能基本采集。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 組織申報。在建立項目導向計劃庫基礎上,由各縣(區)經信委(發改經信委)、開發區經發局(部)組織企業申報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和數字化生產線,并對企業上報的材料進行初審,出具初審意見,加蓋公章后上報市經信委,申報材料一式兩份。
第九條 評審認定。市經信委組織專家對上報的初審材料進行評審和現場評價,提出預選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行文認定。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條 每年認定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數字化生產線總數20個。同一企業只能申報“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和“數字化生產線”其中一項。對通過認定的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數字化生產線,擇優推薦申報省級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馬鞍山市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或數字化生產線稱號:
(一)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
(二)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三)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其它違法行為的。
第十二條 不受理。因第十一條第(三)項原因被撤銷馬鞍山市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或數字化生產線稱號的,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
第十三條 馬鞍山市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或數字化生產線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可經各縣(區)經信委(發改經信委)、開發區經發局(部)報市經信委申請更名。
第十四條 馬鞍山市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數字化生產線作為認定類獎補,與市級其他投資類項目可疊加支持。鼓勵各縣區、開發區對認定的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數字化生產線給予支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馬鞍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并根據需要定期維護。
咨詢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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