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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創新獎勵力度。對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個人和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第一項目完成單位,按照國家獎勵資金 1:0.5 給予獎勵。對獲得省重大科技成就獎的個人和獲得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科學技術合作獎的第一項目完成單位,按照省獎勵資金 1:0.5 給予獎勵。以上獎金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70%用于單位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30%用于項目完成人(團隊)獎勵。
一、國家科學技術獎簡介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提高綜合國力,制設立該獎項。
二、國務院設立下列國家科學技術獎包括: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
(二)國家自然科學獎;
(三)國家技術發明獎;
(四)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三、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設置
1、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
2、國家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公民。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3、國家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4、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公民、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國家安全項目中,為推進國防現代化建設、保障國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學技術貢獻的;
(四)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
前款第(四)項重大工程類項目的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僅授予組織。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中國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同中國的公民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中國的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促進中國與外國的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6、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2個等級;對做出特別重大科學發現或者技術發明的公民,對完成具有特別重大意義的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可以授予特等獎。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400項。
四、提名資格
1、專家學者(以下簡稱專家)是指: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
(二)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以下簡稱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三)2000年(含)以后的國家自然科學獎二等獎及以上,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含創新團隊)及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提名專家年齡不超過70歲,院士年齡不超過75歲,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年齡不受限制。
2、組織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是指經科技部認定的具有提名資格的全國學會、行業協會(聯合會)以及其他組織機構。
①社會科技獎勵的設獎者或承辦機構;
②所設社會科技獎勵符合《科技部關于進一步鼓勵和規范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指導意見》(國科發獎〔2017〕196號)的要求;
③所設社會科技獎勵已連續開展5個周期(含)以上的獎勵活動,近5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和不良社會影響。
(二)經科技部認定的其他機構。
3、相關部門(以下簡稱部門)是指: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二)國務院有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三)中央軍委科學技術委員會。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
(五)經科技部認定的其他部門。
五、提名條件
1、提名專家每人每年度可以獨立或與他人聯合提名1項國家科學技術獎,聯合提名時列第一位的為責任專家。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可以獨立提名,且獎種不限。
(二)院士可以3人聯合提名1項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三)院士或國家自然科學獎獲獎項目第一完成人,可以3人聯合提名1項國家自然科學獎。
(四)院士或國家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獲獎項目第一完成人,可以3人聯合提名通用項目類的1項國家技術發明獎或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不得提名專用項目。
(五)院士可以獨立提名1項完成人僅為1人或第一完成人40歲(含)以下的國家自然科學獎或通用項目類的技術發明獎,不得提名專用項目。
2、提名專家應在本人熟悉學科領域范圍內進行提名,責任專家應在本人從事學科專業(二級學科)內提名。
3、提名專家不能作為同年度提名項目完成人(含專用項目),并應回避本人提名項目所在獎種評審委員會、評審組(含網評組)的評審活動。
4、3名專家聯合提名時,與提名項目任一完成人同一單位的專家不應超過1人。
5、提名機構和部門應在本學科、本行業、本地區、本部門范圍內進行提名,原則上提名獎種和數量不限(駐外使館、領館僅可以提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6、提名專用項目的部門應具備相應的保密資格,機構不得提名專用項目。
六、提名程序
1、獎勵辦公室每年度公開發布提名工作通知。
2、具備提名資格的專家、機構、部門,根據提名工作通知的要求開展提名工作。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授予
1、國家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2、國家科學技術獎候選人由下列單位和個人推薦: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二)國務院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各總部;
(四)經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和科學技術專家。
前款所列推薦單位推薦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應當根據有關方面的科學技術專家對其科學技術成果的評審結論和獎勵種類、等級的建議確定。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候選人的推薦辦法,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可以推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候選人。
3、推薦的單位和個人限額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推薦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4、評審委員會作出認定科學技術成果的結論,并向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種類及等級的建議。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作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種類及等級的決議。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規則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
5、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作出的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獲獎人選和獎勵種類及等級的決議進行審核,報國務院批準。
6、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報請國家主席簽署并頒發證書和獎金。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國務院頒發證書和獎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國務院頒發證書。
7、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數額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規定。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中央財政列支。
①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標準為800萬元/人,全部屬獲獎人個人所得;
②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特等獎獎金標準分別為150萬元/項,一等獎獎金標準為30萬元/項,二等獎獎金標準為15萬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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