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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技部等六部委《關于促進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導意見》(國科發高〔2019〕280號)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文化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湘發〔2018〕12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國家文化數字化戰略的實施方案》(湘辦發〔2022〕20號),加快推進文化和科技融合發展,增強文化領域的科技應用和自主創新能力,推動我省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國科發高〔2018〕72號)和國家、省有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是指經省科技廳、省委宣傳部會同省委網信辦、省文化和旅游廳、省廣播電視局聯合認定,在文化和科技融合發展領域主業突出、特色鮮明、創新能力強、管理規范,具有先導性和示范性優勢的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示范基地是國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建設基礎和儲備力量,應充分發揮文化科技引擎作用,以市場為導向,需求為牽引,應用為驅動,逐步成為聚合資源、融合發展、引領示范、支撐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四條 示范基地認定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推進原則。堅持協同布局、重點建設、分層管理、規范運行的統籌推進原則,建設一批文化與科技深度融合的引領型、示范型、平臺型的示范基地;
(二)擇優認定原則。堅持成熟一家、認定一家的擇優認定原則,加強對示范基地的重點引導和支持;
(三)動態調整原則。堅持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原則,加強對已認定示范基地的年度考核和績效評價,并加強對其結果的運用。
第五條 強化示范基地組織和認定工作保障,并將示范基地建設支持經費納入年度部門預算。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省科技廳、省委宣傳部會同省委網信辦、省文化和旅游廳、省廣播電視局統籌示范基地的戰略發展、認定管理及政策落實等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示范基地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管理辦公室成員由省科技廳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處和省委宣傳部文化改革發展辦公室相關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為:
(一)具體組織實施示范基地的規劃、認定和管理等工作;
(二)負責對已認定示范基地的考核與監督,并根據需要提出對示范基地認定標準進行動態調整的建議;
(三)協調和推動示范基地發展的有關政策及重大項目的制定和執行;
(四)委托專業機構負責示范基地日常協調服務工作。
第七條 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黨委宣傳部門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示范基地建設管理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共同推進相關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示范基地審核、推薦和培育工作;
(二)把握本行政區域內示范基地的發展方向,落實國家、省關于基地的有關政策,制定促進示范基地快速、健康發展的地方性扶持政策;
(三)對已認定基地開展日常管理。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八條 湖南省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符合國家和我省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的企事業單位,均可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申報。
第九條 申報認定的示范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業突出。主營業務屬于《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范疇,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營業收入的60%以上。科技企業為文化行業提供科技支撐的相關產品收入總和占總收入的40%以上,文化企事業單位采用新技術開發文化服務新業態或新業務占其業務種類或數量的10%以上。
(二)特色鮮明。從事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舞臺演藝、文化藝術、傳統工藝美術、視頻文創、廣告會展、文化旅游、文化裝備、文化主題公園(不含地產開發)等傳統文化產業且通過科技創新提升效果顯著,在全國或本省同行業中居前列;或從事創意設計、數字娛樂、網絡視聽、動漫、文化遺產數字化、文化科技服務、科普科幻作品創作等新興文化業態且居于行業領先地位。
(三)創新能力強。研發費用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3%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占單位當年職工總數的40%以上,其中文創科技人員占單位當年職工總數的15%以上;具有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近三年科技成果轉化3項以上且被10家以上文化企事業單位采用。
(四)管理規范。制定了文化科技融合發展規劃,有較為明確的發展目標和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設有專職部門和專職工作人員負責推進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建立了比較完備的科技創新獎勵機制、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等科技創新工作機制。
第十條 示范基地按如下流程認定:
(一)申報推薦。申報單位按照省科技廳申報要求在線填寫申報書,并附所需材料。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黨委宣傳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審查,簽署審查意見后向管理辦公室推薦。
(二)組織評審。管理辦公室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專家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擇優對入圍企事業單位進行現場考察,提出綜合評審意見。
(三)公示。管理辦公室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綜合考慮區域、結構、代表性等因素,確定擬認定示范基地建議名單并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管理辦公室組織進行調查或復審,并反饋處理結果。
(四)認定命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正式發布。符合基本條件且達到認定標準的,省科技廳、省委宣傳部會同省委網信辦、省文化和旅游廳、省廣播電視局認定為“湖南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并予以授牌。
第十一條 申報示范基地認定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認定申報表》。
(二)申報書及相關佐證材料(包括主要產品和服務介紹、管理制度和組織架構、近三年來社會和經濟效益分析;主營業務在本行業或本領域內的地位、示范帶動作用及品牌影響力情況;科技成果轉化和新技術推廣應用效果分析;創新能力分析等)。
(三)示范基地三年建設方案(包括發展定位、主要目標、重點任務、具體舉措、預期效益、文化重點領域核心關鍵技術進展情況、新技術產業化推廣應用成效、相應的年度推進計劃等)。
(四)示范基地為企業的,應提供以下材料: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的復印件,如企業登記模式為三證合一,則僅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上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開戶銀行開具的企業信用狀況的資信證明;稅務部門提供的上一年度完稅證明。示范基地為事業單位的,應提供以下材料: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的復印件,如事業單位登記模式為三證合一,則僅提交事業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上年度的財務報告。
(五)認定條件中明確的或申報單位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佐證材料。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示范基地經認定后,30日內向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黨委宣傳部門提交建設方案(管理辦公室備案)。示范基地應建立統計年報制度,于每年2月底前,以書面形式向管理辦公室和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及黨委宣傳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建設發展情況。
第十三條 示范基地所在單位發生更名、重組、住所變更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過所在地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黨委宣傳部門報管理辦公室備案,并提交保留示范基地稱號的書面申請報告,由管理辦公室核準。
第十四條管理辦公室以直接考察和委托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及黨委宣傳部門考察相結合的方式,定期開展巡檢工作,對示范基地的建設情況進行評估,實現動態管理,優勝劣汰。
第十五條涉及示范基地發展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管理辦公室報告。
第五章 考核評估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省委宣傳部會同省委網信辦、省文化和旅游廳、省廣播電視局對示范基地實行動態考核管理和跟蹤服務,每兩年對示范基地進行一次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績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種,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擇優予以后補助支持,評價結果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者撤銷命名,整改期限不超過一年。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示范基地稱號,并在三年內不得再申報認定“湖南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一)未按規定參加績效評價的;
(二)績效評價為限期整改,但一年內未完成整改的;
(三)自行要求撤銷或所在單位被依法終止的;
(四)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的;
(五)示范基地所生產的文化產品或提供的服務對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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