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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各區縣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認定獎補補助(僅供參考,詳情可參考當地公告,或者咨詢小編)
市級(2023年發布)
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平臺建設。實施梯次培育,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資助。對年度考核優秀的國家級、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資助。對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每孵化畢業一家企業進入我市園區的,給予10萬元獎勵。對新建或改擴建新增孵化面積的孵化器,運營滿一年后,經認定符合孵化器標準的,對新增面積每平方米分別給予20元,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后補助。對進入各類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的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以及獲得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入庫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在孵企業,給予租金資助。租用孵化器場地在200平方米以內的,按其實際支付租金的100%給予資助,超出部分按20%給予資助,連續資助三年。
烈山區(2020年發布)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 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和加速器,分別給予一次性 30萬元、20 萬元、10 萬元獎勵。
對新認定(備案)的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在孵企業 每新增 1 家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給予運營主體一次性 2 萬元 創業輔導獎勵;在孵企業參加省級創新創業大賽、機器人創客 大賽,獲優秀獎(含優秀獎) 以上名次的,給予運營主體每項 1 萬元創業輔導獎勵;每畢業 1 家企業并在烈山落地的,給予運營主體 5 萬元創業輔導獎勵。
濉溪縣(2022年發布)
12. 新認定(備案)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20萬元、5萬元獎勵。
相山區
暫無政策。
杜集區
暫無政策。
淮北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認定(備案)和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升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管理水平與創業孵化能力,營造創新創業良好生態環境,根據國家、省有關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認定(備案)和管理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孵化器是以科技創業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通過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和資源對接等服務,提升企業存活率和成長率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
眾創空間是以科技型創業項目為主要服務對象,以團隊孵化為主要任務,通過提供聯合辦公和“前孵化”服務,提高創業團隊素質和技能,降低創業成本和門檻,引導和幫助創業團隊將科技創業點子轉化為實業創業的科技創新創業場所。
第三條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應圍繞我市重點產業發展需求,整合社會資源,加強與高校、科研院所、投資融資和中介服務等合作,提高服務效能和孵化成效。
第四條市科技局負責每年組織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認定(備案)、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條市科技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與實施。各縣區(園區)(以下簡稱縣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發展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認定(備案)
第六條市級孵化器認定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機構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年,屬非自有物業的,應當保證至少3年自主支配權;
(二)專職孵化服務人員不少于5名。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擁有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及1名創業導師;
(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含公共服務場地)占比不少于75%。在孵企業不少于15家(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11家);
(四)在孵企業中已申請知識產權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3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20%;
(五)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5%,且資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個,或引入第三方資金投資2家及以上在孵企業;
(六)上一年度畢業企業不少于2家;
(七)市級專業孵化器還應具備以下條件: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第七條市級眾創空間備案條件:
(一)設立專門的眾創空間運營管理機構或部門,具有淮北市獨立法人,運營1年以上。擁有專職孵化服務人員不少于3名。每10家企業(團隊)有1名創業導師;
(二)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不小于500平方米且提供不少于20個創業工位。提供的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創業者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和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
(三)入駐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不少于10家(個),且入駐創業團隊每年注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于3家;
(四)設立或合作設立面向創業者、創業團隊及初創企業的創業種子資金,額度不低于50萬元,實際投資項目不少于1個或引入第三方資金投資2個以上項目;
(五)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于10場次;
第八條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認定(備案)程序:
(一)申報單位向縣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認定(備案)申請材料。
(二)縣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受理,實地考察初審合格后,報送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通過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組織專家評審,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四)市科技局對結果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經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后對孵化器、眾創空間進行認定(備案)并頒發牌匾。
第三章服務對象和服務人員
第九條眾創空間的服務對象及時限應符合下列要求:
眾創空間主要服務于以科技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企業或從事軟件開發、硬件開發、創意設計的群體。
企業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創業團隊和企業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且注冊地在眾創空間內。
第十條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企業:
(一)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所孵化場地內。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4個月。
(二)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三)租賃面積一般不超過500平方米。
(四)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48個月(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60個月)。
第十一條在孵企業符合以下任何一條可認定為畢業企業:
(一)連續兩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600萬元。
(二)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300萬元;
(三)被兼并、收購、在新三板掛牌或在資本市場上市。
(四)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二條專職孵化服務人員是指為在孵企業、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提供業務代辦、創業輔導、信息咨詢、業務對接等孵化服務的管理人員,與孵化器或眾創空間運營管理機構存在勞動關系的人員。
第十三條創業導師是指接受孵化器、眾創空間的聘任,能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者提供導向性、專業性、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科技成果轉化專家、投資專家和管理咨詢專家等。
第四章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市科技局對納入管理范圍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實行年度績效評價、統計和動態管理。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應按照要求報送統計數據和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市科技局根據服務能力、孵化績效、社會貢獻等建立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并根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發展實際情況調整和完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第十六條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績效評價程序:
(一)自我評價。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按照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開展自我評價,將自我評價結果和有關證明材料經縣區科技行政部門審核后報送市科技局。
(二)專家評價。市科技局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組織專家評審,形成專家績效評價結果。
(三)發布結果。市科技局對經過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的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公告。
第十七條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年度績效評價結果按照評分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評分達到80分以上為優秀等次;評分在60-79分為合格等次;評分59分以下為不合格等次,備案科技型中小企業和畢業企業達不到最低標準的,不得評為優秀等次。不合格等次不享受市政府扶持政策,達到合格等次的孵化器、眾創空間按規定享受市政府畢業企業獎勵和企業房租補貼等扶持政策,達到優秀優秀等次的孵化器、眾創空間除享受畢業企業獎勵和企業房租補貼等政策外,進一步享受績效考核優秀等次獎勵。
第十八條停止運營的,連續兩年績效評價為不合格等次,無正當理由未參加績效評價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取消市級認定(備案)。對工商注冊、稅務登記、統計關系、經營場地遷出淮北市的孵化器、眾創空間,自遷出之日起取消其市級孵化器認定或眾創空間備案(孵化飛地除外)。如出現申報不實或違規違紀等問題,市科技局對問題屬實的取消其認定(備案)資格, 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并追回相關支持資金。
第十九條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在運營過程中,如發生場地面積、運營機構等重大事項變化,應在30日內將變更情況報市科技局并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引導和支持淮北市孵化載體建設,對當年新認定和備案的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依據當年度市政府產業扶持政策給予支持。
第五章促進與發展
第二十一條鼓勵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提升服務效率。有條件的形成“眾創—孵化—加速”機制,提供全周期創業服務,構建科技創業孵化鏈條,打造智能孵化平臺。
第二十二條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打造專業化創業導師隊伍和技術轉移服務人員隊伍,為在孵企業和創客提供精準化、高質量的創業服務,不斷拓寬就業渠道,推動留學人員、科研人員及大學生創新創業。
第二十三條支持孵化器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支持有條件的龍頭企業、高校院所、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等創新主體,聚焦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等淮北市主導產業,打造一批專業型孵化器。
第二十四條支持孵化器與創新平臺對接協作。為在孵企業提供技術創新服務與技術供給,加速技術轉移轉化和產業化。
第二十五條鼓勵孵化器之間交流與合作。促進區域孵化器之間的經驗交流和資源共享,營造互補合作、聯動發展的孵化氛圍,培育淮北市良好孵化環境。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七條《淮北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淮科高〔2016〕8號)《淮北市眾創空間備案辦法(試行)》(淮科高〔2016〕9號)同時廢止。
安徽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及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我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業生態,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上水平,更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根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國科發區〔2018〕300 號)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火字〔2017〕120 號)等相關文件要求, 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 “孵化器”)是以促進
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 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創新創 業人才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安徽省省級孵化 器按行業聚集度分為綜合孵化器和專業孵化器兩類。
第三條 眾創空間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積極利用眾籌、眾扶、眾包等新手段,以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網絡化為
服務特色,實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運營的創新 創業平臺。
第四條 鼓勵各地根據我省產業發展布局,積極探索開展“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創業孵化鏈條建設,為孵化、
畢業企業提速升級提供所需場地條件和配套設施,并持續提供 政策、管理、融資、市場推廣等方面的服務,以促進企業健康 發展。
第五條 安徽省孵化器認定和眾創空間備案及績效評價堅持以下原則。
1. 堅守科技創新,強化屬地管理。堅持省市聯動、分級負責, 各地科技部門要以培育科技型企業為核心,切實擔負起對孵化載體工作謀劃、布局、培育、建設等管理責任。
2. 科學合理布局,強化區域協調。各地在推進孵化器、眾創空間建設過程中,要立足產業發展、技術成果、人才要素等實 際,注重區域平衡,實現本地孵化載體的全面、協調、可持續 和高質量發展。
3. 堅持動態調整,強化科研誠信。對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 定期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的取消省級資格。對存在違背科研 誠信要求等失信行為的,一經查實,視情依規給予相應處理。
第六條 省科技廳負責對全省眾創空間、孵化器和加速器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將大學科技園相關工作列入孵化器管理體系。各市級科技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眾創空間、孵化器等孵化載體認定備案的評審核查和績效評價及擇優推薦等工
作。省直管縣(市)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孵化載體納入市級科 技部門統籌管理。
第二章 省級孵化器認定條件
第七條 申請省級綜合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孵化器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相關運營主體及法人社會信用記 錄良好。機構在安徽省境內實際注冊并運營滿 2 年,且報送上一年度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2. 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 6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可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 75% 以上;
3. 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
300 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 10%,且資金使用案例不少于 1 個;
4. 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 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 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 80%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 1 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 1 名創業導師(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技術咨詢專家等);
5. 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
例不低于 3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20%;
6. 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 30 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 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 2 家;
7. 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不少于 5 家。
第八條 申請省級專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 須達到第七條前 5 項條件;
2. 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
75%以上;
3. 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 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4. 在孵企業應不少于 15 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 1 家;
5. 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 3 家以上。
第九條 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1. 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并滿足科 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2. 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 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 24 個月;
3. 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 48 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
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 60 個月。
第十條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
項:
1. 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 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 500 萬元;
3. 連續 2 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 1000 萬元;
4. 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十一條 對大別山等貧困革命老區、皖北地區的孵化器,
孵化場地面積、在孵和畢業企業數量、孵化資金規模、知識產權比例等要求可降低 20%。
第三章 省級眾創空間備案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省級備案眾創空間,應具備以下條件:
1. 設立專門運營管理機構,具有安徽省內注冊獨立法人資 格,相關運營主體及法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成立并實際運營18 個月以上;
2. 擁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務場地(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從申請備案時有 3 年以上有效租期),場地面積不低于 500 平方米的, 或提供創業工位不少于 30 個;同時具有能夠為創業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項目展示、會議洽談、專業設備等公共服務場地;提供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
3. 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總數不低于 15 家,且入駐創業團隊
每年注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于 5 家;
4. 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須有 3 名以上專業孵化服務人員
(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 培訓的眾創空間專職工作人員)、3 名以上創業導師(指接受眾創空間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等),形成規范化服務流程;
5. 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 活動不少于 10 場次。
第十三條 服務對象及時限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眾創空間主要服務于大眾創新創業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 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企業或從事軟件開發、硬件研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
2. 創業團隊主要研發、辦公場所,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 辦公場所均須在本眾創空間場地內;
3. 企業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 24 個月,創業團隊和企業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 24 個月。
第四章 申報與管理
第十四條 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認定備案程序:
1. 申報機構向所在地市級科技部門提出申請;
2. 市級科技部門負責對相關責任主體進行信用核查,組織專 家進行評審并實地核查,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并書面推薦到省 科技廳;
3. 省科技廳負責對推薦的申報材料及其信用記錄進行復核 和抽查,經研究并公示無異議后,以省科技廳文件形式認定(備案)為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對省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資格每三年
進行復審,復審工作按上述認定備案條件和程序進行;復審不 合格的取消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資格。
第十六條 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按照國家、省政策和文件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依據相關要求對孵化器、眾創空間進行規范統計,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應按要求及時提供真實完 整的統計數據。
第十八條 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 3 個月內向所在地市級科技部門報告,經市級科技部門審核并實地核 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廳報備;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廳提出取消資格建議。
第十九條 各級地方政府、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及其相關部門應在孵化器、眾創空間發展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省科技廳對運行高 效、發展良好的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 孵化器、眾創空間。
第二十條 各地區應結合區域優勢和現實需求引導孵化器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支持有條件的龍頭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等主體建設專業孵化器,促進創新創業資源的開放共享,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五章 績效評價及評優
第二十一條 各市級科技部門要聚焦孵化器、眾創空間核心目標,每年對省級及以上孵化器、眾創空間開展績效評價,
對相關責任主體進行信用審核,并限額擇優推薦到省科技廳。 績效評價過程中如發現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的,應及時向省科技廳提出取消相關資格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 省科技廳負責對市級科技部門推薦的孵化器、眾創空間進行績效評優,并按照相關規定對績效優秀者給 予支持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孵化器績效評優指標:
1. 當年新增畢業企業數、當年新增畢業企業數占當年在孵企業數的比例;
2. 當年新增在孵企業數、當年新增在孵企業數占當年在孵企業數的比例;
3. 在孵企業當年新增授權知識產權數、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新增授權知識產權數;
4. 在孵企業當年營業收入額,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營業收入額;
5. 在孵企業吸納就業總數,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吸納就業 人數。
第二十四條 眾創空間績效評優指標:
1. 當年新增在孵創業團隊和企業數、當年新增在孵創業團隊 和企業數占當年在孵創業團隊和企業數的比例;
2. 當年新增入駐創業團隊注冊成為新企業數、當年新增入駐創業團隊注冊成為新企業數占當年在孵企業數的比例;
3. 在孵企業當年新增授權知識產權數、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新增授權知識產權數;
4. 在孵企業當年營業收入額,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營業收 入額;
5. 在孵企業吸納就業總數,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吸納就業 人數。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孵化器、眾創空間在申請認定備案、復審、績效評價過程中,如存在違背科研誠信要求及其他失信行為,
獲得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資格的,取消其省級資格,且 2 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追回財政支持資金, 且 2 年內不得參加績效評價,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市級科技部門在認定備案、復審、績效評
價過程中,存在把關不嚴等未履職盡責的,視情給予約談、通 報批評等處理;各級評審專家、評審工作人員等在評審過程中 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 應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市級科技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相關管理辦法,并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省科技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認
定備案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科高〔2018〕22 號)和《關于印發安徽省眾創空間備案實施細則的通知》(科高〔2016〕14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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