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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主體
(一)在本市區域內注冊、主體稅種在本市繳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企業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市科技局科技型企業名單內;2、在我市綜合金融服務平臺“科技型企
業庫”窗口中注冊入庫。科技部門結合企業入庫數據和實際情況對科技型企業所屬時期(初創期、成長期、成熟期)進行劃分。
(二)在本市區域內注冊、在本市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過的銀行、保險機構、擔保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
二、申報時間
2022年度金融支持科技創新政策申報時間為2023年3月31日前,逾期沒有申報政策兌現的,視為自動放棄,不再受理。
三、申報審核程序
(一)企業獎補政策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企業所在縣市區金融局牽頭,會同科技局等組成聯合評審委員會,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聯合評審,其中,科技型企業認定劃分由縣市區金融局會同科技局牽頭負責(標準參照《科技型企業認定劃分指南》)。兌現材料評審結果在線公示,公示內容為申報企業名稱、對應條款、申報金額、核
定金額等,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無異議或對異議復審確認后,由各縣市區金融局組織財政兌付,并將兌現政策名單匯總表(附件3)提交至市金融局,由市金融局審核兌付。
(二)金融機構獎補政策
由市金融局牽頭,聯合市科技局、人行蕪湖市中支、蕪湖銀保監分局等組成聯合評審委員會,對全市金融機構提交的材料進行聯合評審,其中,市金融局會同市科技局負責科技型企業認定劃分(標準參照《科技型企業認定劃分指南》。評審結果予以公示,公示內容為申報金融機構名稱、對應條款、申報金額、核定
金額等,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無異議或對異議復審確認后,由市金融局審核兌付。
四、企業類政策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
(一)科技貸款貼息
1、申報條款:
(1)“初創期企業”條款中“建立科技金融貸款激勵機制。……對于利率上浮不超過30%的貸款,按照貸款利息的50%給予科技企業貸款利息補貼,單個企業貼息累計不超過3次”;
(2)“成長期企業”條款中“建立政銀擔合作激勵機制。……對于利率上浮
不超過30%的,按照科技企業貸款利息的40%給予科技企業貸款利息補貼,單個企業貼息累計不超過3次”
2、申報條件:
(1)初創期和成長期科技型企業于2021年7月1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在我市各金融機構發生的科技貸款,貸款期限為1年及1年以上,發生時間以銀行放款時間為準;
(2)貸款利率上浮不超過同期LPR的30%,初創期企業補助標準為實際利息的50%,成長期企業補助標準為實際利息的40%;
(3)2022年度政策兌現僅補助2021年7月1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實際產生的利息;
(4)已享受同期其他貸款貼息政策的企業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行,不重復享受。
3、申報材料:
(1)申請表(表格見附表1);
(2)銀行貸款合同及借款借據;
(3)銀行出具的科技型企業貸款利息結算憑證及還款憑證;
(4)申報主體關于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
(二)科技保險補貼
科技保險補貼政策將由科技局按照《蕪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蕪湖市扶持產業發展政策(2022-2023)》文件來兌現。
(三)融資租賃補貼
1、申報條款:
“初創期企業”條款中“積極發展融資租賃。支持科技型企業開展設備融資租賃業務,對初創期科技型企業開展研發設備融資租賃、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融資租賃等業務的,對融資期限3年期及以上業務,按照融資規模5%的比例對科技型企業進行補貼,每戶企業最高不超過500萬元。”2、申報條件:
(1)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于2021年7月1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在我市注冊的融資租賃機構辦理的融資租賃業務;
(2)融資租賃業務為:研發設備融資租賃、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融資租賃業務,且融資期限在3年以及以上。
3、申報材料:
(1)申請表(表格見附表1);
(2)申報主體關于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
(3)融資租賃合同、固定資產購置合同等證明材料;
(4)申報主體關于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
(四)科技型企業上市、債券融資、私募基金等相關政策,采取免申即享模式,具體兌現由市金融局另行通知。
五、金融機構類政策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
(一)新增科技貸款獎勵
1、申報條款:
“對年度科技型企業貸款新增額達1億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補貼40萬元;在此基礎上,每增加1億元,補貼資金增加20萬元,單個機構補貼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2、申報條件:2022年度科技型企業貸款新增額達到1億元的銀行業金融機
構。金融機構以市科技局科技型企業名單為依據,報送2021年末、2022年末名單內科技型企業貸款余額,并由市金融局會同市科技局、人行蕪湖市中支、蕪湖銀保監分局聯合審核后作為2022年度新增科技型企業貸款兌現依據。
3、申報材料:
(1)申請表(表格見附表2);
(2)申報主體關于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
(二)創新金融產品獎勵
1、申報條款:
“鼓勵銀行積極爭取自主創新金融產品和1000萬元以下貸款的自主審批權限,每年按新增科技型貸款規模的0.1%對銀行進行獎勵,用于管理團隊激勵。” 2、申報條件: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獲得上級分行或者主管部門認可的科技金融創新產品且獲得該產品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本級行貸款自主審批權限。
3、申報材料:
(1)申請表(表格見附表2);
(2)上級分行或主管部門出具的科技金融創新產品認定及自主審批權限材料;
(3)申報主體關于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
(三)開展投貸聯動獎勵
1、申報條款: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投貸聯動。對于開展投貸聯動業務的金融機構,每年按照投貸聯動業務貸款規模的0.1%對銀行進行獎勵。”
2、申報條件: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開展科技型企業投貸聯動業務,投貸聯動業務需獲蕪湖市銀保監局書面認定。
3、申報材料:
(1)申請表(表格見附表2);
(2)由市銀保監局出具的投貸聯動相關證明材料;
(3)貸款發放明細等;
(4)申報主體關于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
(四)開展科技保險獎勵
1、申報條款:
“鼓勵保險機構為我市科技型企業提供科技保險服務,對開展高新技術企業產品質量保證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研發責任保險、專利執行保險、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科技型企業貸款履約保證保險等產品的,對合作保險機構給予保費總額1%的補貼,每年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申報條件: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開展科技保險服務的保險機構。科技保險需獲蕪湖市銀保監分局書面認定。
3、申報材料:
(1)申請表(表格見附表2);
(2)保險機構為科技型企業提供科技保險服務相關合同等證明材料;
(3)申報主體關于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
(五)開展融資租賃獎勵
1、申報條款:
“鼓勵融資租賃機構為我市科技型企業提供服務,為科技型企業提供研發設備融資租賃、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融資租賃等業務的,按其當年提供的融資總額給予最高0.1%的補貼,每年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申報條件: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為科技型企業提供研發設備融資租賃、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為在我市注冊的法人企業,統計口徑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監管統計口徑。
3、申報材料:
(1)申請表(表格見附表2);
(2)開展研發設備融資租賃、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
(3)申報主體關于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
(六)鼓勵信用融資擔保
1、申報條款:
“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提供信用方式融資增信,同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擔保業務免收擔保費,同級財政按不高于1%保費率給予補貼。”
2、申報條件:
(1)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對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擔保業務免收擔保費。
3、申報材料:
(1)申請表(表格見附表2);
(2)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提供擔保并免收擔保費的相關證明;
(3)申報主體關于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
(七)初創期科技型企業貸款風險補償
1、申報條款:
“金融機構提供給科技型企業的非融資擔保類貸款,發生的貸款本金損失給予50%的風險補貼資金,單筆補償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2、申報條件:
(1)本條款涉及的科技型企業為初創期科技型企業;
(2)非融資擔保類貸款特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提供的純信用類貸款(不包括抵押貸款、涉及擔保的貸款),該筆貸款發生時間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
(3)不良貸款項目符合銀保監會頒布的“不良貸款”分類標準中損失類;
(4)該部分風險補償資金只能用于金融機構化解科技型企業不良貸款,金融機構后續若能追償或部分追償回損失,按比例退還風險補償資金;
(5)造成不良貸款損失責任方不能屬于金融機構方自身。
3、申報材料:
(1)風險補償申請表(附表4);
(2)借款人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個體工商戶、農業經營主體)等資質證明材料;
(3)銀行貸款合同及借款借據;
(4)本行業務管理系統“損失”類貸款證明材料;
(5)申報主體關于申報材料無爭議、真實性承諾。
4、有以下情形的,不予風險補償:
(1)不符合本細則條件的;
(2)存在違規操作、弄虛作假、轉嫁風險等行為;
(3)認定不符合補償的其他情形。
五、附則
(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騙取、套取財政資金等違規行為的,須退回相應獎補資金,相關企業5年內不得申報任何財政扶持資金并追究法律責任,同時追究縣(市)、區、開發區行業主管部門責任,對違規違紀責任人員,將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嚴肅
查處;
(二)本細則中所涉及獎補不與其他政策文件所規定的獎補重復享受;
(三)本細則具體條款由市金融監管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等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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