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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節能專項資金的規范化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全面推進節能降耗工作,根據國家及省、市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節能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我縣節能降耗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的資金。節能專項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及省、市能源政策和長沙縣能源發展與節能規劃。
第三條縣發改局(縣能源事務中心)具體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編制年度項目計劃,組織實施項目的申報、審核、評審、監督檢查與驗收工作;縣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會同縣發改局下達資金使用計劃,辦理資金撥付程序,并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專項資金按照科學論證、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擇優引導、鼓勵創新、專款專賬專用的原則安排和使用。
第五條項目申報單位必須如實提出申請,并對申報項目及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負責。
第六條項目所在鎮街、園區或項目單位主管部門(主要指公共機構節能項目)對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必要性、可行性進行核實和篩選,擇優推薦。
第二章資金支持方式和范圍
第七條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包括:
(一)節能技改項目。支持節能技改、燃煤鍋爐改造、余熱余壓利用、綠色照明等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二)綠色經濟發展項目。支持節能、節水、節材等綠色經濟發展項目。
(三)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的研發推廣項目。一是支持自主研發應用環保節能技術;二是支持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產品的研發和推廣應用等項目。
(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與推廣利用項目。主要包括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相關技術、產品的制造、研發和推廣利用。
(五)公共機構節能改造項目。主要包括:1.能源資源計量器具設備節能改造項目、合同能源管理項目;2.照明、鍋爐、熱水、空調、門窗等辦公設施設備節能改造項目;3.用水器具改造、水電管網和雨水收集系統改造項目;4.太陽能、空氣能、水汽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項目等。
(六)節能能力和節能技術服務體系建設。包括節能規劃、節能服務、節能監察以及節能宣傳、培訓等相關管理活動。
(七)縣委、縣政府確定的其他重大項目。
第八條專項資金根據項目或活動產生的節能效益和社會效益主要采取補助、獎勵等方式進行支持,具體補助額度由縣發改局綜合當年節能專項資金實際情況和申報項目的規模、類型及節能效果等,報縣政府批準。
第九條原則上同一單位的同一項目只采取一種方式支持,同一項目已獲得同級其他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原則上不再列入支持范圍,項目申報單位應對同一項目不重復申報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條具體支持范圍和支持方式以當年的專項資金申報指南為準。
第三章資金的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十一條縣節能專項資金按照發布通知、公開(書面)申報、部門審核(包括聯審)、政府主管領導審批、社會公示、計劃下達、項目驗收、集中支付等八個環節進行管理,實行監督檢查機制,并對節能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建立項目庫。
(一)所有項目必須按項目申報指南要求,進行書面申報。
(二)縣發改局(縣能源事務中心)負責申報項目的入庫、初審,組織縣財政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對初審后的申報項目進行會審,并根據會審結果商縣財政局提出資金初步安排計劃,經縣發改局黨組會議審定后報縣政府主管領導審批。
(三)縣發改局根據縣政府主管領導的審批意見,將項目及資金安排情況在《星沙時報》公示一周,接受社會監督。
(四)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縣發改局會同縣財政局聯合行文,下達資金計劃文件。
(五)各項目單位需在項目完工后向縣發改局提出驗收申請,經統一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資金撥付。
(六)縣發改局組織項目驗收合格后,對驗收結果進行公示(如驗收結果與資金計劃文件一致,不再進行公示),并根據資金計劃文件和項目驗收情況提出資金撥付方案報縣財政局,經審核后,與縣財政局聯合印發資金撥付文件,按程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專項資金撥付均為驗收合格后一次性撥付到位。
(七)其它因特殊情況需分期分批申報項目資金的,按照上述程序辦理。
第四章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項目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收到資金后要按照相關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等要求進行賬務處理,做到專款專用、專賬核算。
第十三條縣發改局組織對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目標實現程度、資金使用效益等進行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自評,縣審計局、縣財政局在縣發改局績效自評的基礎上實施再監督。
第十四條對于驗收不合格、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將采取在下年度調整、暫停或撤銷資金安排等處理措施。
第十五條各項目單位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及監察等有關部門的依法監督。拒絕接受監督的,相關部門可提請縣政府收回或停止對該項目的資金支持。
第十六條項目申報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三年內不予申報受理:
(一)申報材料弄虛作假(含同一項目變相重復申報)的;
(二)不按要求接受、配合節能專項工作督查及督查不合格的;
(三)項目經檢查驗收、績效評估、審計、巡查、抽查等發現存在突出問題的。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節能資金。對弄虛作假騙取節能資金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節能資金的單位,依法追回資金,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相關責任。同時,該項目單位三年內不再納入節能項目資金支持范圍。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長沙縣發展和改革局和長沙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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