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關鍵詞: 安徽省著名商標申請 科技項目申報中心 企業研發中心申報 新產品鑒定中心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服務
根據《合肥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和管理辦法》(合經信中〔2019〕246號),現就組織推薦2021年合肥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申報平臺應符合《合肥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和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申報條件和要求,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有效期內的國家級、省級、市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原則上不得重復申報。
二、申報程序
1.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按照自愿原則進行申報,申報材料裝訂成冊(具體參照《合肥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和管理辦法》中的第七條規定和附件內容)后,報送至轄區經信部門。
2.各縣(市)區經信局、開發區經貿局嚴格按照申報條件,對申報單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初審,并開展實地核查,提出推薦意見,行文報送市經信局。
三、有關要求
請各縣(市)區經信局、開發區經貿局高度重視,按照認定要求,精心組織、嚴格把關、擇優推薦,并于2月10日11:30前將推薦文件、《2021年合肥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推薦匯總表》(附件1)、現場核查報告和平臺申報材料(電子版和紙質版一份,加蓋被推薦單位公章)等資料報送至市經信局企業服務體系建設處,逾期不予受理。
政策代理免費咨詢電話:0551-65300586
下一篇點擊:
最新項目申報政策匯總
附件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合肥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推薦匯總表 | ||||||||||||||||||||||
推薦單位(蓋章): |
|
|||||||||||||||||||||
序號 | 平臺名稱 | 運營單位名稱 | 所屬縣區 | 平臺聯系人 | 聯系方式 | 注冊時間 | 從業人數 | 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數占比(%) | 服務場地面積(平方米) |
儀器、設備 數量 臺(套) |
服務對象滿意度(%) | 提供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占總服務量比例(%) |
2020年度營業 收入 (萬元) |
2020年度服務收入 (萬元) |
2020年資產總額 (萬元) |
2020年利潤總額(萬元) | 2020年上繳稅金(萬元) | 2019年服務中小企業家數(戶) | 2020年服務中小企業家數(戶) | 簽訂合作協議的單位數量(戶) |
服務功能符合情況 (需注明滿足“信息發布服務、技術創新服務、創業指導服務、培訓培育服務、投資融資服務、管理咨詢服務、市場開拓服務、法律顧問服務、人才招聘服務、信息化應用服務”中哪些服務功能 |
備注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2
合肥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
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經信廳《安徽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皖經信中小服務〔2017〕309號)和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合發〔2019〕4號)文件精神,加快完善我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引導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不斷提高集聚服務資源的能力、完善服務功能,建立覆蓋全市的網絡化、智慧化企業服務平臺,助力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示范平臺)是指經合肥市經信局認定,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圍繞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以需求為導向,為中小企業提供各類公共服務,業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服務平臺。
示范平臺具有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務主要包括:信息、技術、創業、培訓、融資、咨詢、市場、法律、信息化應用、人才等。示范平臺可以是具有多種服務功能的綜合性平臺,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務功能突出的專業平臺。
第三條 合肥市經信局負責示范平臺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負責本地區市級示范平臺的初審推薦、規劃管理、指導服務工作,協助市經信局對示范平臺進行管理。
第四條 示范平臺的認定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 市級示范平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運營兩年以上獨立法人單位,資產總額不低于200萬元,財務收支狀況良好,年服務收入80萬元以上,合法經營,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聯網等面向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創新服務的企業。
(二)主要服務于中小企業集聚的區域。包括:產業集群、小企業創業基地、孵化器、工業園區等。滿足中小企業的公共服務需求,服務的行業對縣區乃至全市經濟發展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三)服務功能完善。從業人數不少于15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不低于75%;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有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集聚服務機構5家以上。
(四)年服務中小企業不少于60家,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穩定增長;用戶滿意度在80%以上;服務業績突出,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服務收費要有相應的優惠規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要不少于總服務量的20%;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目標和品牌建設方案。
(六)主要負責人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心,具有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
(七)平臺建設運營單位無失信行為信息。
第六條 市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除進行專業融資服務等特色服務的平臺,其余平臺應具有以下至少兩項服務功能要求:
(一)信息發布服務。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上年發布信息150條以上;線下年服務企業數量100家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6次以上。
(二)技術創新服務。具有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具有專家庫和新產品、新技術項目庫等;具備條件的應開放大型、精密儀器設備與中小企業共享;年開展技術洽談、產品檢測與質量品牌診斷、技術推廣、項目推介和知識產權等服務活動4次以上。
(三)創業指導服務。具有較強的創業輔導能力,建有創業項目庫、《創業指南》、創業服務熱線等;開展相關政務代理服務;年開展創業項目洽談、推介活動4次以上;年服務人數150人次以上。
(四)培訓培育服務。具有培訓資質或在經信部門備案,具有線上和線下培訓能力,有完善的培訓服務評價機制,年開展培訓活動10次以上;年培訓人數1000人次以上。
(五)投資融資服務。年組織開展投融資對接、企業融資策劃、推薦和融資代理等服務活動2次以上;年促成融資服務項目8個以上;幫助中小企業融資總額3億元以上。
(六)管理咨詢服務。以實施中小企業管理提升計劃為重點,組織專業服務機構和專家志愿服務人員,為中小企業送管理、送服務,提供管理診斷和咨詢服務,指導企業運用現代管理理念、知識和技能,提升管理水平,推動管理創新。年服務企業150戶/次以上。
(七)市場開拓服務。充分發揮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亞太經合組織(APEC)中小企業技術交流暨展覽會等各類展會作用,為中小企業提供形式多樣的產品展示交流和技術交流。積極開拓國內外市場,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建立商貿信息發布和預警預測機制,提供國際交流與合作服務,支持中小企業“走出去”、“引進來”。每年組織企業參加省級以上的展會、論壇等相關活動2次以上。
(八)法律顧問服務。組織專業法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法律咨詢、法律維權與援助等服務,定期開展法律知識宣傳等活動。年服務企業100戶/次以上,每年開展法律知識宣傳活動至少1次。
(九)人才招聘服務。建有線上招聘平臺,年發布企業招聘崗位超過5000個,年開展專場招聘活動不低于10場,具備網招、社招、校招等多種服務手段幫助企業解決招聘難等問題。能有效為大學生提供就業指導,通過培訓等手段幫助大學生適應職場環境。具備一定的服務資源,能為企業高級管理人才招聘提供精準化服務。
(十)信息化應用服務。通過計算機軟硬件技術運營支撐,為中小企業實現信息化提供咨詢、系統應用、信息維護與升級等信息應用服務。有可靠、安全、便捷的云服務功能,能提供全天候網絡系統管理維護與技術支持,以保證系統的正常工作。服務效果良好,在線客戶累計100家以上,其中中小企業占比不低于80%。
第七條 被推薦為示范平臺的單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肥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1.申請平臺的基本情況(包括:創立發展沿革、發展目標、目前的基本情況);
2.平臺管理運營情況(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員激勵、能力提升、品牌建設、可持續發展等);
3.近年來的服務成效(包括:主要服務內容、服務對象、規模以及服務收費情況,為中小企業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費服務情況);
4.主要服務業績及為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做出的貢獻;
5.下一步發展設想。
(二)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及服務收支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
(四) 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證明復印件(房產證、租賃合同);
(五)主要服務設施、軟件或儀器設備清單;
(六)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及職稱情況,從業人員社保繳納證明;
(七)簽訂服務協議的中小企業名單和服務中小企業成效的評價;
(八)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
(九)縣級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資質(證明)復印件,授予的榮譽證書(證明)復印件;
(十)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十一)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
第八條 市經信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組織專家評審,評審結果提交局長辦公會審議并確定認定名單,名單在合肥市經信局網站公示一周。
第九條 市經信局對公示無異議的服務平臺授予“合肥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稱號并及時在市經信局相關媒體和網站公布。
第十條 示范平臺的認定工作每年組織一次,認定工作的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第十一條 示范平臺要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主動開展公益性服務,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各項任務,及時發布服務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每季度末填寫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基本情況表,每年1月底提供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和服務收支專項審計報告,向所在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報送。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建立季度報告制度,負責對所轄區內的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的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定期檢查,每季度末匯總上報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基本情況表。每年1月底根據企業提供的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和服務收支專項審計報告材料,組織開展轄區內示范平臺測評工作,填寫測評情況及意見,上報市經信局。對測評不合格的市級示范平臺,市經信局撤銷其稱號。
第十三條 市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滿當年可進行復評。
第十四條 市經信局建立監督管理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專家對示范平臺進行抽查。對已經認定的示范平臺,發現弄虛作假的,撤銷稱號。
第十五條 已被認定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若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情況書面報市經信局。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
附件:
1.合肥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表
2.主要服務設備、儀器及軟件清單
3.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名單及職稱情況一覽表
4.簽訂服務協議的中小企業名單及服務成效評價表
5.平臺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
咨詢熱線
400-0507-580